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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首例适用新司法解释涉邪教案件提起公诉
时间:2018-0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 我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系我院适用两高201714日颁布的邪教案件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的首例涉邪教类案件。 

  20178月,清镇市政法委工作人员在清镇市辖区内开展反邪教工作时,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家中发现大量邪教物品,后立即通知清镇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经现场清点,王某某家中存放大量法轮功物品,有法轮功书籍、相关刊物200余本、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一元的人民币近百张、日历、诬告滥诉材料等,同时还有王某用于存储、播放法轮功光碟的电脑、存储卡、播放器等物品。经核实,王某某练习法轮功已有20余年,其存放于家中物品是准备向他人进行宣讲法轮功所用,但其对物品来源拒不交代。后王某某持有的涉案物品经贵阳市公安局审查均认定系法轮功邪教物品。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对该案证据综合审查后认为,王某在2015年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行政处罚过,又从事邪教活动,且准备用于犯罪的邪教书籍、电子数据图片等数量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14日共同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王某为传播而持有数量较大的邪教物品,已达情节严重情形,但尚未传播属于犯罪预备阶段,依法应当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后我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王某某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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