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戴某某、祝某某等13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罪一案(系多人、多桩、多罪名,案情较为重大复杂的案件),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黔018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我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审判决以“原判对被告人代某甲、祝某某、冉某某、代某乙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不当,四人系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与者,并持械斗殴,且本案发生在公共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社会秩序混乱,应对代某甲、祝某某、冉某某、代某乙四人以聚众斗殴罪的情节加重犯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量刑”为由,提出抗诉。本院提出的抗诉意见获得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目前该案已由贵阳市中院审理终结,抗诉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不合理的量刑已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