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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
时间:2018-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已于今年5月1日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英烈保护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英雄烈士保护方面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政治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英烈保护法》,坚定“四个自信”,讲政治,顾大局,主动担当,切实履行职责。

  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英烈法律保护,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作用。

  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是践行“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重大论断的重要举措,是检察公益诉讼理论和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创新。

  二、摸排线索,夯实履职基础。检察机关是办案机关,一切工作的落脚点都是办案。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深入摸排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线索,夯实检察机关履行检察公益监督职能的基础。

  一是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的联系,着力在履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中发现案件线索。

  二是要重视从新闻媒体上发现案件线索。要保持对新闻媒体的敏感性,及时从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

  三是要注重从群众举报中获取案件线索。要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控告举报职能,加强宣传,鼓励群众举报案件线索。

  三、注重协同,形成保护合力。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各自职权进行保护,也需要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主体联系,建立完善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一是要与公安、民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市场监管及其他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建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技术支持等协同配合。

  二是要发挥好检察一体化优势,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等工作机制,增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在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上的合力。

  三是要主动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实时协调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司法援助等问题,提高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四、严格程序,办理典型案件。《英烈保护法》的实施,必将在全社会营造缅怀、崇尚、学习英雄烈士的正气和浓厚氛围。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抓住机遇,通过办理一批典型案件,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教育和影响社会面的良好效果。

  一是要正确适用法律。根据《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按照《英烈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准确把握侵权行为人、网络运营者的责任承担方式,提出有针对性诉讼请求,确保法律适用正确。

  二是要全面调查收集证据。要充分运用各种调查手段,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及时收集固定涉案证据。需要保全证据的,及时建议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三是要确保庭审质量和效果。要扎实准备庭审预案,善于运用多媒体等技术手段示证质证,牢牢抓住庭审环节,实现民事追责和普法教育的有机统一。

  五、积极探索,完善制度设计。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仍处于改革完善的过程中。各级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

  要注意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按照“两高”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要求,在遵循诉讼基本原则和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延伸和拓展检察公益监督职能。

  要充分运用支持起诉等职能,依法支持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要注意督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属于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六、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争取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营造检察机关履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一是要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检察机关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件的新进展、新成效,争取重视和支持。

  二是要着力抓好典型案件的宣传。发挥好“两微一端”新媒体的作用,善于捕捉基层的首创意识、成功经验,突出宣传检察机关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件的好经验、好做法,重点宣传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例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适时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

  三是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公共平台、检察开放日、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提升检察公开力度。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请各省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加强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办案工作的指导、督办,及时向最高检民行厅上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典型案件及经验做法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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