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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须知
时间:2018-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民事执行活动、行政诉讼等实行法律监督。

        1.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行法律监督;

        2.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和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3.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和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案件监督方式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条件

        1. 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2.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3. 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 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需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五、民事行政案件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 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 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六、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对民事和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提请抗诉;

    (3)提出抗诉;

    (4)提出检察建议;

    (5)终结审查;

    (6)不支持监督申请。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

    随着咱老百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碰到烦心事难免会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解决,如果最终仍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检察院民行部门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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