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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检察院 多举措强化捕前刑事和解工作
时间:2018-01-05  作者:李晓芳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院积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新局面和工作新要求,借力于大数据的运用和改革的动能,以加强捕前刑事和解工作为抓手,正确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司法裁量工作,切实发挥检察工作职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全力推进刑事和解工作。20171月至10月,我院共计办理捕前刑事和解案件18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具体做法如下: 

   一、转变执法理念,正确开展司法裁量 

牢固树立“正确批捕是成绩,正确不批捕是主要成绩”的业绩观,扭转“够罪即捕”的传统观念,坚持“少捕慎捕”原则,积极开展捕前刑事和解工作。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纠纷化解模式,既能有利于矫正犯罪,又有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保障被害人的利益,节约司法资源。我院高度重视捕前刑事和解工作开展,在发现案件符合和解条件,具有刑事和解可能的,及时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和解的法律后果,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二、突出审查重点,确保刑事和解效果 

面对普通刑事案件,首先判断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范围,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和解的可能性和意愿,案件和解后的处理是否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加强内心风险评估,充分考虑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次,既讯问犯罪嫌疑人,又听取被害人意见,从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经济能力、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重点审查和解的自愿性、真实性。再次,注重审查和解的方式及其履行情况,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金额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相适应,避免以经济赔偿的多寡作为从宽处理的尺度。最后,借助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查询分析我院以往办理的同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判决结果,为案件办理提供参考,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三、严格办理流程,提升规范执法水平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的协商,检察机关不宜主持当事人和解。检察官在和解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不偏袒或欺瞒任何一方,不强迫当事人和解。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将和解作为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充分考虑后,对提出不批准逮捕建议的,按照检察官权限管理规定层报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必要时,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的社会危险性进行研讨,参会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具体的参考意见供承办检察官参考。同时,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操作,及时填录案卡,并扫描上传相关材料,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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