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检察院对一非法捕鸟行为发出处罚意见
每年的4月1日是“国际爱鸟日”,为严厉打击非法捕猎行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国际爱鸟日”前夕,清镇市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不起诉案件制发行政处罚检察意见。
2023年6月,违法行为人陈某华在清镇市用捕鸟网猎捕暗绿绣眼鸟一只,之后准备再次猎捕绣眼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对其非法狩猎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清镇市检察院行政检察干警针对陈某华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点审查,查明其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鸟网非法捕猎的暗绿绣眼鸟,系“三有”野生动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应追究其非法捕猎行政责任。3月27日,清镇市检察院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定,向清镇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自然资源局采纳并于3月29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清镇市检察院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扎实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罚当其错”,提升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检察力量。
(暗绿绣眼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