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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职教城一学生参与电诈涉罪,检察机关释放司法善?意相对不诉
时间:2024-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贵州(清镇)职教城某职业技术院校在读学生张某三(化名),贪图小利,帮助他人转移非法所得资金,不仅财产受损失,险些还要受法律的制裁,耽误大好前程。

2024年4月中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三明知对方是信息网络犯罪分子,仍提供银行卡给对方接收赃款。张某三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不敢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便利用自己同学的银行卡收款转账,并向对方提供转账帮助。张某三共接收赃款1万元,非法获利2500元,其中查证关联的电信诈骗案1起,被害人被骗资金1万元。张某三被抓获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张某三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张某三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在校学生,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对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大量的诈骗资金由犯罪分子通过熟人帮忙、利诱等方式,拉拢组织成员或利诱群众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参与者虽隐约清楚背后有猫腻,但在利益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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