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城区一男子李四(化名)因犯盗窃罪刑满释放才两个月,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实施盗窃。近日,李四被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李四因缺钱买烟抽,遂产生了盗窃香烟的念头,于2025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行至贵州省清镇市百花路一粉面馆店时,发现店内无人,遂用力推掉该门店玻璃门扶手后潜进店内盗走76包多种牌子的香烟和2瓶饮料。后经鉴定,被盗76包香烟和2瓶饮料总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
经查实,自2015年以来的10年间,李四在本案发生之前曾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均被法院判处实刑,且每次作案与上一次刑满释放的时间间隔较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李四虽然在语言表达、肢体活动方面存在障碍,但在本案发生前曾多次频繁实施盗窃犯罪,属于屡教不改的典型“惯犯”,社会危险性大,依法应当批准逮捕。
本案同时也折射出一个社会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对诸如李四类在语言表达、肢体活动方面存在障碍的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理,其执法、司法的成本比一般正常人要高出很多。今后,怎样对如此多次作案的李四类的残疾人员进行有效的综合治理,除了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惩处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村居组织、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责无旁贷,应当引起重视,须多管齐下谋力措而治之,促使其避免“破罐子破摔”,正常回归社会并走上自赎自新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