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三等3人非法经营案一审宣判,法院采纳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分别判处张三、李四、王五(均为化名)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2年年底,被告人张三在贵阳市某区帮赵六(另案处理)运送“黑液化气”,赵六支付张三工资。2023年8月,被告人李四经人介绍也到赵六处帮忙运送“黑液化气”。期间,张三、李四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赵六处以成本价拿灌装好的液化气自己找客户售卖赚差价,先后卖给了犯罪嫌疑人王五及一些商贩。
2024年3月,赵六因销售“黑液化气”被贵阳市某区公安机关查处,张三、李四暂停销售“黑液化气”。同年4月,杨某(另案处理)联系张三,称其有充足的货源,让张三购买一辆改装的罐车用于加气贩卖。于是张三在杨某处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改装的蓝色货车(车厢里焊接了一个银灰色气罐),并将清镇市清平路某号作为贩卖黑煤气的场地。后张三让李四与其一起开车去该男子处充装“黑液化气”,每吨气购买价格为6000元,运回清镇市后通过管子直接灌装到气瓶里进行贩卖,卖一车气给李四1500元,同时李四在张三处以每瓶78元的价格拿气销售给他人。
2024年4月至7月,张三、李四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杨某处购买“黑液化气”,私自充装到燃气罐后继续向他人销售,销售价格为每瓶75元至85元不等。截止案发,张三、李四购买了6车气21.4吨,已销售5车共计17余吨,最后一车4.4吨尚未销售即被现场查获。
2022年以来,被告人王五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张三等人处购买“黑液化气”后以每瓶105元至12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谋利。
经统计,张三非法经营数额61.19995万余元,非法获利4.5万余元;李四非法经营数额14.724万元,非法获利共计1.9624万元;王五非法经营数额9.207万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另查明,王五系被清镇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张三、李四系主动到案。张三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李四退缴违法所得1.962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