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吴某某回家途中在路边捡到一部手机,其将该手机带回家中后,通过破解手机锁屏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将手机微信钱包内3100元转移到自己微信中。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某盗刷手机微信钱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行政检察部门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定,对是否应给予吴某某行政处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吴某某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未受到人身自由罚、经济罚等惩戒,其拾得手机后转移资金的行为具有“可处罚性”,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遂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对吴某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目前,行政机关已依法对吴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