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犯罪嫌疑人张三途经清镇市站街镇一房屋时,发现被害人李四(化名)停放在门前院坝内的一辆小轿车,遂再次心生贪念。张三拉车门发现车未锁,遂趁四周无人之际,进入车内将李四放于该车副驾驶储物箱内皮包中的一万余元现金盗走。张三将该现金用于购买摩托车及日常挥霍。张三被抓获时盗窃所得的现金仅剩一千余元。
另查明,2010年至2025年,张三因犯盗窃罪,先后九次被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