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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一男子张三(化名)因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近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清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实刑。
2026年3月26日21时许,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张三,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四(化名)自清镇市后午方向往广大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清镇市庙儿山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送检,张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张三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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