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保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是我院在互联网上发布工作信息、实行检务公开、开展检察宣传、联系人民群众、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由院政工科主管,信息技术科负责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栏目。相关内设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管理网站的相应栏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通过贵阳检察网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内容。信息管理是指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签发、录入、发布等工作环节。
第五条 发布信息遵循下列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新闻和网络宣传的规定、纪律发布信息,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发布可以公开的全市检察工作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不得发布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交、民族、宗教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案件信息和统计数据;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办案活动正常开展的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禁止上网的信息。
第七条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建立通讯员制度。本院各内设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检察人员为网站通讯员,负责向网站报送信息。
第八条 各内设机构通讯员报送的稿件,由通讯员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并经院保密办、政工科进行审查后方能发布;稿件涉及本院重大工作安排、大要案件或敏感案件的,必须经检察长签发。
第九条 经批准发布的信息,网站管理员应在核对无误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布。发布稿应与审批稿内容核对一致,内容、体例、字体符合栏目要求;发布位置、内容等如有错误,应立即更正。
第十条 网站管理人员应将确保网站安全放在首位,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忠于职守,严守纪律,防止发生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 网站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网页实时监控,发现控制权限异常、内容被恶意篡改等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层报检察长并立即处置。网站管理人员和栏目管理人员应设个人专用密码本,按高密级要求设置并每月更换密码。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将严格按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镇市人民检察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政工科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