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对清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工作部署,制定检察工作目标,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2.依法办理包括刑法反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案件、第九章的渎职案件、第五章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的其他案件。
3.依法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案件,实施立案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4.依法办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
5.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6.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依法处理举报线索,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7.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工作。
9.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10.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负责检察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地方党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本院检察人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规划落实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开展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检察技术工作。
13.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