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人审查案件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认真做好案件审查报告,汇报案件时,必须拟定案件汇报提纲,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二、案件审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认定犯罪的依据、案件存在的问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量刑建议以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等,必须有明确的记载。
三、案件受理后,内勤必须立即分发到承办人手中。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必须三日内告知,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审结,必须及时将案件材料送达有案件管理部门,同时注意随案物品移送。
四、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有漏捕漏诉关于履行侦查监督及审判监督等情况,承办人应将具体监督情况在审查报告内体现,并按时填录案卡,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内勤,内勤必须有记录,并收集相关文书备份。
五、对于符合刑事和解作相对不诉的案件,尽量作刑事和解不诉处理。
六、案件经汇报研究决定后,内勤(或记录人)、承办人、科室领导、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等有关人员应在讨论案件记录上签字。
七、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承办人必须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必须作装整齐、拟定好答辩提纲、公诉词并作好庭审记录。
八、承办人收到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必须按规定及时对判决书、裁定书是否正确提出意见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九、不诉、抗诉案件,承办人需将“三书一表”报内勤处备份。
十、案件终结后,承办人应按规定及时将检察内卷装订整齐送交内勤归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