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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办理案件管理制度
时间:2018-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承办人审查案件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认真做好案件审查报告,汇报案件时,必须拟定案件汇报提纲,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案件审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认定犯罪的依据案件存在的问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量刑建议以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等,必须有明确的记载。

    案件受理后内勤必须立即分发到承办人手中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必须三日内告知,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审结必须及时将案件材料送达有案件管理部门,同时注意随案物品移送。

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有漏捕漏诉关于履行侦查监督及审判监督等情况承办人应将具体监督情况在审查报告内体现,并按时填录案卡,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内勤,内勤必须有记录,并收集相关文书备份。

五、对于符合刑事和解作相对不诉的案件,尽量作刑事和解不诉处理。

    六、案件经汇报研究决定后,内勤(或记录人)、承办人、科室领导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等有关人员应在讨论案件记录上签字。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承办人必须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必须作装整齐拟定好答辩提纲、公诉词并作好庭审记录。

承办人收到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必须按规定及时对判决书、裁定书是否正确提出意见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九、不诉、抗诉案件,承办人需将“三书一表”报内勤处备份。

    案件终结后承办人应按规定及时将检察内卷装订整齐送交内勤归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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