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本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信访一般知识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违反信访秩序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访地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上访不到指定地点,而在公共场所滞留、滋事,性质转变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理法》的行为,严重者将会受到刑罚处罚。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禁止行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