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未按照检察建议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或有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管辖权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视具体情况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