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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时间:2020-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部门概况

  1、部门主要职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认真落实中央、省委、贵阳市委、清镇市委和上级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工作部署,制定检察工作目标,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四)对上级院指定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五)依法办理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

  (六)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七)负责应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负责应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九)负责应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十)负责应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十一)负责应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二)受理向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法律政策具体应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四)负责案件管理,组织内部办案质量检查、考评,监管涉案财物,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

  (十五)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十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地方党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考核本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十七)规划落实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开展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检察技术工作。

  (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办公室)、第六检察部:(“12309”检察服务中心) 、综合业务部(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信息技术部)、政工部(法警大队) 。无下属预算单位。

  3、部门人员构成:

  清镇检察院总编制数59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数53人,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人。截止20181231日,在职实有人数56人(不包含转隶至清镇市纪监委11人),其中政法专项人员53人,工勤人员3,离退休人员27人,临时聘用人员27人,遗属5人。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1、部门决算收支情况及收支增减变化说明:2018年度部门收入总额为1903.10万元,支出为2046.36万元。2017年度部门收入总额为1889.77万元,支出为1935.50万元。2018年度收入比2017年度增加0.7%,两年相比总体收入较为均衡,增加的主要起原因是增加了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工作经费。2018年支出比2017年支出增加5.73%,增加的主要原因为养老保险缴费增加、新增职业年金单位部分经费开支及检察文化建设经费支出。

  2、收入决算情况说明:2018部门收入总额为1903.1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84.29万元,占收入总额的99.01%,比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减少3.28万元,减少0.1%。其他收入18.82万元,占收入总额的0.99%。财政拨款收入中基本收入为1731.17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91.87%,项目收入153.12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8.13%

  3、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支出决算总体情况。2018年度支出决算总额为2046.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为1775.08万元,项目支出为271.28万元。比2017年支出决算总额增加110.86万元,增加5.73%

  (2)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为1770.07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445.18万元,其中基本工资251.27万元,津贴补贴346.61万元,奖金493.43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82.65万元,职业年金缴费33.06万元,职工医疗保险缴费6.98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5.17万元,住房公积金94.46万元,其他福利性支出为121.5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为157.81元,其中办公费18.62万元,印刷费0.10万元,咨询费2.6万元,手续费0.27万元,水费0.69万元,电费7.69万元,邮电费0.36万元,差旅费1.51万元,维修(护)费10.77万元,租赁费0.15万元,培训费2.01万元,公务接待费0.03万元,被装购置费0.33万元,劳务费6.74万元,工会经费16.16万元,福利费3.89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为1.77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0.72万元(公车改革补贴),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为33.4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为166.57万元,其中退休费130.32万元,抚恤金29.95万元,生活补助为3.21万元(遗属补助),奖励金0.29万元(独子费等),其他补助支出2.8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为0.51万元。

  (3)机关运行经费的决算情况说明。2018年度我院机关运行经费为158.33万元,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主要包含商品和服务支出157.81万元、资本性支出(办公设备购置)0.52万元。   

  (4)政府性基金决算收支的情况说明。

   本单位本年无此项内容。

  (5)部门决算三公经费决算情况。2018年我院三公经费决算总数为9.1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车辆运行维护费9.10万元、公务接待费0.03万元,国内接待1批次,共接待5人;2017年“三公经费”决算数为10.93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公务用车购置0元,车辆运行维护费10.88万元、公务接待费0.05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总额比2017年下降16.47% 2018年车辆运行维护费相比2017年下降了16.36%,公务接待下降了40%2018年底公车保有量为11,其中应急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三公经费”支出下降明显,取得这样成果的原因,一是我院将从严治党治检贯穿到车辆管理中,秉承厉行节约原则,全面从严管理公车出行。二是是在公务接待上,坚决拒绝铺张浪费,严格遵守八项规定。

  三、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年度我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决算为1884.29万元,公共安全支出决算为2041.36万元,支出较收入超支157.07万元。超支部分由往年度结余结转资金支付,结余结转资金是由往年度预算收大于支形成。根据《清镇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8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我院2018年度可使用资金共计2232.67万元,包含本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884.29万元和结余结转资金348.38万元,支出未超过可使用资金额度,本年度支出符合预算规定。

  四、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其他收入18.81万元,其中生保基地升级改造款10万元,司法救助金5万元,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经费2.5万元,巡察组缴纳伙食费0.15万元,利息收入1.16万元,支出司法救助金5万元。

  五、政府采购信息

     本单位本年无此项内容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房屋面积4484.33平方米,价值522.88万元,汽车11辆,其中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共计价值1429853元,其他固定资产为789.15万元,固定资产累计折旧769.19万元,无形资产为52.68万元,累计摊销10.32五万元。

  七、项目支出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度项目支出总额为271.28万元,其中中央转移支付办案费支出103.21万元,中央转移支付装备费为46.95万元,本级财政拨付业务费121.12万元。

  八、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指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十一)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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