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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时间:2020-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部门概况

  1、部门主要职能: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对清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工作部署,制定检察工作目标,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二)依法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案件,实施立案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三)依法办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

  (四)对刑法执行和监督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五)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依法处理举报线索,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六)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工作。

  (八)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九)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负责检察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地方党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本院检察人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一)规划落实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开展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检察技术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侦查监督部、公诉部、刑事检察部(举报中心)、民事行政检察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政工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装备部。无下属预算单位。

  3、部门人员构成: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总编制数77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数71人,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人。截止20181130,在职实有人数67人,其中政法专项人员64人,工勤人员3人,离退休人员27人,临时聘用人员26,遗属5人。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9年度部门预算收入总额为1840.21万元,支出1840.21万元。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总额为1837.33万元,支出为1837.33万元。2019年度预算收入比2018年度增加2.88万元,增加比例为0.16%,基本持平。

  2、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预算总收入为1840.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收入1540.21万元,2018年基本支出收入1537.33万元,增加2.88万元,增加比例为0.19%;项目支出收入300万元,与2018年度相同。

  3、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1)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9年预算支出总额为1840.21万元,基本支出总额为1540.21万元,项目支出总额为300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政府收支经济分类款级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为1540.21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231.03万元,其中基本工资239.29万元,津贴补贴344.85万元,奖金361.94万元(目标奖及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81.70万元,职业年金缴费32.68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32.15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31.25万元,其他社会保险缴费4.59万元,住房公积金99.17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4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6.06万元,其中办公费21.20万元,印刷费0.2万元,手续费0.2万元,水费0.8万元,电费6万元,差旅费为2万元,维修(护)费20万元,会议费0.2万元,培训费2万元,公务接待费0.2万元,劳务费67万元(主要用于聘用人员工资),工会经费17.81万元,福利费5.50万元,车辆运行维护费1.8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0.64万元(用于发放车改补贴),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0.4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3.15万元,其中退休费69.79万元,生活补助3.36万元(用于发放遗属补助)。

  (3)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安排情况说明。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019年度预算机关运行经费236.06万元,主要包含商品和服务支出236.06万元。

  4)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情况说明,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2)5)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3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万元,公务车运行维护费28万元,无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费用;2019年“三公”经费总额30.50万元,比2018年减少1.5万元,下降4.69%,其中公务接待费3万元,同比减少25%,车辆运行维护费27.50万元,同比减少1.79%,无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我院2018年预算公车保有量为15辆,因监察体制改革,我院移交4辆公务车辆至纪委监委,2019年公车保有量为11,其中应急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我院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促使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减少。

  三、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预算1840.21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04.18万元,公共安全支出预算为536.03万元。

  四、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单位本年无此项内容

  五、政府采购信息

  本单位本年无此项内容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我院资产总值为2023.6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为1455.02万元,累计折旧769.19万元;流动资产1295.48万元;无形资产52.68万元,累计摊销10.32万元。固定资产中,房屋面积4484.33平方米,价值522.89万元,汽车11台,价值142.9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其他固定资产为769.19万元。

  七、项目支出安排情况说明

  2019年项目支出安排为300万元,其中禁毒工作经费5万元,综治工作经费5万元,办公办案费290万元。

  八、专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 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 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 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 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 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 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 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 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 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 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 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 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 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 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 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预算管理的“三公” 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 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 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 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 32 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 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 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 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 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 他费用。

  (十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行政运 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的基本支出。

  (十八)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一般行 政事务管理(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 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九)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机关服 务(项):指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及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二十)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人大会 议(项):指反映各级人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等专门会议的支出。

  (二十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人大 立法(项):指反映各级人大立法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人大 监督(项):指反映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支出。

  (二十三)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人大 代表履职能力提升(项):指反映各级人大为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十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代表 工作(项):指反映各级人大开展各类视察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人大 信访工作(项):指反映各级人大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的支出。

  (二十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事业 运行(项):指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十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其他 人大事务支出(项):指反映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人大事务支出。

  (二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 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 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 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 业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三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 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 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 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 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 (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 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 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 5%,不得高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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