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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 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时间:2021-0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认真落实中央、省委、贵阳市委、清镇市委和上级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3.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工作部署,制定检察工作目标,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4.对上级院指定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5.依法办理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

  6.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7.负责应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8.负责应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9.负责应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10.负责应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11.负责应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12.受理向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13.对检察工作中法律政策具体应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14.负责案件管理,组织内部办案质量检查、考评,监管涉案财物,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

  15.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1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地方党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考核本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17.规划落实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开展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检察技术工作。

  18.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我院现共有9个科室,分别为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办公室)、第六检察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综合业务部(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信息技术部)、政工部(法警大队) 。

  (三)部门人员构成:

  截止2020年12月,我院共有编制59个,政法专项编制53个,工勤编制6个。单位实际在职在编人数共计49人,退休人员共计30人,其中在职人员中政法专项编制人数46人,工勤编制人数3人。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部门预算收支情况:2021年度预算总收入为57.59万元,总支出为57.59万元。

  2、收入预算情况说明:2021年度预算总收入为57.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7.59万元,占比100%,项目支出0万元,占比0%。

  3、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1)支出预算总体情况。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类说明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情况;

  2021年度预算总收入为57.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7.59万元,占比100%,项目支出0万元,占比0%。

  (2)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政府收支经济分类款级情况;

       2020年度我院基本支出收入预算为57.59万元,其中20404(公共安全支出-检察)57.59万元。

  (3)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总额为0万元。

  (4)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情况说明(无此项内容单位也需列明当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情况)。

    当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

  (5)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无

  三、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为57.59万元,预算支出为57.59万元。

  四、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年度无非财政拨款

  五、政府采购信息

  因我院经费上划至贵阳市财政局管理,本年度使用清镇市财政局安排的预算经费中未安排政府采购。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20年末,我院资产总额为1396.6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552.22万元,固定资产1648.58万元,累计折旧887.20万元,无形资产108.05万元,累计摊销25.02万元。在固定资产中,其中房屋建筑面积4484.33平方米,价值522.88万元,轿车10辆,价值135.98万元,小型载客汽车1辆,价值7万元。

  七、项目支出安排情况说明

  无。  

  八、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我院已于2021年2月上划至贵阳市财政管理,经费资产由贵阳市级财政保障,本次公开的预算为清镇市级财政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由原财政部门保障的聘用人员经费,除此经费无其他经费。

  附: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核拨给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因公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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