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对李某某等四人敲诈勒索恶势力团伙提起公诉,这是我院积极贯彻落实上级院部署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过程中,依法认定并提起公诉的首例涉恶团伙犯罪案件。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以李某某、陶某某为首的四犯罪嫌疑人,多次跨区域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清镇市采取由李某某邀约认识的被害人到娱乐场所饮酒后,待被害人酒后驾车离开时,团伙中其他成员驾车尾随被害人伺机故意刮擦、碰撞被害人所驾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后利用被害人酒驾害怕受到处罚情愿私了的心理,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得手后共同分赃。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形成了以李某某、陶某某为首恶势力犯罪团伙,给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秩序带来危害,多名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是清镇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的首例涉恶案件,我院领导高度重视,部署安排相关工作确保办案质效。一是做好侦、捕、诉的无缝衔接。我院在侦查阶段就与公安机关对接,对涉案人员、事实及定性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对公安机关取证方向提出多条建议,为公安机关查明事实提供引导。二是主动担当,检察长亲自带头办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由我院检察长张雪松亲自办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改革后,入额院领导主动作为、履职担当,认真履行我院建立的重大案件首办检察官责任制,为其他员额检察官当表率、作示范的作用。三是及时请示汇报,寻求业务指导,确保案件质量。本案受理后,我院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院报告,在案件审查完毕,拟提出起诉意见时,主动将相关文书提交上级院公诉部门,寻求业务指导,确保案件质量。四是加强沟通,形成检法共识。案件移送起诉前,我院及时向清镇市人民法院通报案情,以便在审判过程中,就定性、事实认定、量刑等方面形成检法共识。
通过上下联动、多措并举,李某某等四人敲诈勒索恶势力团伙,移送审查起诉后未满30日就被提起公诉,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坚定不移全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与信心。